2021-06-30 10:20:14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
自2020年7月1日起,在北京海关、天津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黄埔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详情)。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2号(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
自2020年9月1日起,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增加上海、福州、青岛、济南、武汉、长沙、拱北、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详情)。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号(关于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号(关于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
为认真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养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健康有序发展,助力企业更好开拓国际市场,经研究,决定复制推广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其他有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第92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和第92号中与本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公告内容为准。
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6月22日
跨境电商B2B出口的定义
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75号公告(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跨境电商B2B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
跨境电商B2B出口可分为两类业务模式,企业可结合自身业务类型,选择相应模式向海关申报:
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
即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
出口海外仓
即境内企业先将货物通过跨境物流出口至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境外购买者,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
跨境电商B2B与一般贸易出口、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的区别
对企业的资质要求
企业注册登记
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有关规定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办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
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企业,还应在海关办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
办理备案时,企业应向海关提交《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企业备案登记表》及《跨境电商海外仓信息登记表》,同时提供海外仓所有权文件(自有海外仓)、海外仓租赁协议(租赁海外仓)或其他可证明海外仓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海外仓入库信息截图、海外仓货物境外线上销售相关信息)。
企业申报流程
电子信息传输
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一般通过“单一窗口”向海关申报出口报关单,其中单票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以下且不涉证、不涉检、不涉税的低值货物,企业也可选择通过“单一窗口”向海关申报电子清单。
报关单申报
以报关单形式申报的,企业在向海关申报前应按要求提前向海关传输交易订单(9710出口模式)或海外仓订仓单(9810出口模式)。
清单申报
以电子清单形式申报的,企业在向海关申报前应按要求提前向海关传输交易订单(9710出口模式)或海外仓订仓单(9810出口模式)及物流信息。
加传收款信息
具备条件的企业向海关加传收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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