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23 09:34:56
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鞋靴產品課徵反傾銷稅第2次落日調查案公告,並自即起依核定稅率繼續課徵反傾銷稅,為期5年,課徵期間至一一三年1月16日止。
財政部指出,該案是由台灣製鞋品發展協會、新北市鞋類公會及臺南市皮革製品公會等三公協會提出申請,並經財政、經濟兩部完成傾銷及產業損害調查,認定如停止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鞋靴產品課徵反傾銷稅,傾銷及產業損害將繼續或再發生,經濟部綜合分析評估,無充分證據顯示繼續採行反傾銷措施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有明顯的負面效果。
課徵對象為:輸出國或產製國為中國大陸;已知之製造商及出口商為康奈集團公司等137家廠商;已知之進口商為亞比國際開發公司等50家廠商;其他未列名之涉案貨物製造商、出口商、進口商及代理商。至於課徵稅率,揚州寶億製鞋10.07%、香港威富公司4.56%、中國大陸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43.46%。
繼續課徵反傾銷稅之範圍為:鞋靴產品(Footwear),貨品範圍有紳士鞋、女高跟鞋、馬靴、童鞋、涼鞋及休閒鞋,惟不包括運動鞋(符合海關進口稅則第六十四章目註一所稱之「運動鞋靴」,及其他專為各類運動導向設計之運動鞋;工作鞋(具有防護部分,以保護穿著者在可能發生之事故中免於受傷之鞋類);拖鞋(鞋面部位鏤空設計,其鞋頭鏤空、鞋腰鏤空或後跟鏤空,且無後繫帶之鞋種);醫療用鞋(具特定醫療功能性之鞋款,如孝親鞋、孕婦鞋、拇指外翻鞋、糖尿病鞋及類風濕性關節炎鞋)。
至於原經財政部102年4月十17日公告核定82家具結廠商,即起停止適用價格具結措施,並依本次公告核定稅率課徵反傾銷稅。
傾銷調查報告公開版可至財政部關務署網站(http://web.customs.gov.tw/通關服務/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近年調查案件)查閱。涉案出口商符合調查報告玖、價格具結措施所訂標準者,得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提出具結申請。產業損害調查報告可至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tc.gov.tw/調查中案件)查閱。
by广东台湾海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