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9 10:00:27
什么是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作为国际通行惯例,出口退税可以使出口货物的整体税负归零,有效避免国际双重课税。
一般分为两种:一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二是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出口退税,有利于增强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为世界各国所采用。
那么出口旧设备能享受出口退税优惠吗?
一、问题 2019年11月1日中国企业A购进一台设备,该设备购进时不含税价格是200万元,增值税为26万元,使用年限为10年。后来,中国企业A去泰国办工厂,该设备于2023年11月1日出口到泰国工厂使用。那么,中国企业A出口的该设备,能否在中国办理出口退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呢? 二、旧设备出口的退税政策 1. 需要先明确该设备是卖给泰国工厂,还是借给泰国工厂使用? 在《企业的利润竟来自出口退税!?》一文中,明确了享受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应满足的条件,包含“必须是在财务上做销售处理的货物”、必须是出口收汇的货物。 只有设备是卖给泰国工厂,即财务上做销售处理、最终完成出口收汇才能符合出口退税的办理条件。如果设备是借给泰国工厂使用,则不满足出口退税的办理条件。 2. 出口的设备是否已抵扣进项税额? 2.1出口的设备已抵扣进项税额 假设中国企业A在2019年1月为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该设备后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6万元,未来将该设备卖给泰国工厂,则出口的设备只能做免税处理,而不能享受退税。 因为退税其实退的是在国内环节缴纳的进项税额,既然中国企业A已经做了抵扣,即可视为该进项税额已经“退给”中国企业A,所以该设备就不能再办理出口退税。 若该出口的设备还能享受出口退税,这样会导致中国企业A只缴纳26万元的税款,但因抵扣或者退税而获得的收益为52万元(即26*2),这是不合理的。 2.2 出口的设备未抵扣进项税额 假设中国企业A在2019年1月为小规模纳税人,其购进的设备对应的进项增值是不能抵扣;若该设备在2023年11月1日出口时,企业A已经转为一般纳税人,之前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则可在转售给泰国工厂时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七条第三款规定: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如果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均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 3. 未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出口退税款如何计算 该设备在出口时已经使用了3年,那么出口退税款如何计算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四条,出口已使用过设备的出口退税款计算如下。 假设该设备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0,则2023年10月31日计提的累计折旧为200万元X3/10=60万元; 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200万-60万元=140万元; 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26X140/200=18.2万元 即中国企业A销售该设备给泰国工厂,若该设备未抵扣过进项税额,则该设备可获得的出口退税款为18.2万元。 4. 出口已使用设备,办理出口退税的资料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七条规定,中国企业A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应提交如下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4)《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此外,中国企业A还需要提交《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见下方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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