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西兰专线:亚马逊:“全网最低价”为何会被起诉

2020-04-03 10:43:24


随着疫情的加剧,美国民众对“新冠”的态度逐渐从最初的满不在乎变成了忧心忡忡。为了保持社交距离、减少感染风险,越来越多美国人也开启了“宅家”模式,深居简出。


对于在线平台来说,这是一个千载难逢的发展机会。作为美国电商巨头的亚马逊,为了应对可能的需求暴涨,在很多美国公司试图通过裁员来压缩成本之时,亚马逊却一下子放出了10万个招聘名额。


然而,大买卖还没有来,一个大麻烦却抢先找上了亚马逊。3月19日,美国西雅图市的两位律师向亚马逊提出了反垄断集体诉讼。如果其胜诉,那么亚马逊将有可能面临高达1720亿美元的赔偿处罚。


那么,这两位律师为什么要向亚马逊提起诉讼呢?原因是亚马逊要以“全网最低价”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对于很多人来讲,这个理由似乎很令人费解。让消费者在自己这儿买到最便宜的商品,这不是好事吗?为什么遭遇巨额赔偿呢?


为什么要“全网最低价”


在反垄断领域,类似“全网最低价”的承诺通常被冠以一个颇为外交化的术语——“最惠国”(Most Favored Nation)。


在商业实践当中,“最惠国”非常常见。例如,很多商店都会宣称自己卖的东西是最便宜的,如果消费者发现有更便宜的同类产品,自己就退还差价。这种承诺,本质上就是商店和消费者签订了一个“最惠国”条款。


当然,这次诉讼中涉及的“最惠国”条款和这种原始的情形还有很大的不同。作为平台,亚马逊的商品中很大一部分并非自营。从理论上讲,亚马逊对于很多商品并不能直接定价,它如果要实行“最惠国”策略,就需要和在其上经营的企业进行商量,然后通过商家来实施这一切。


作为一种常见的商业策略,“最惠国”条款会给消费者和商家带来很多便利:


首先,它可以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我们知道,消费者在购物时,经常要货比三家,由此会产生很大的搜索成本。如果某个平台承诺自己的商品是最低价的,那么我们只要认准这些平台买就行了。


与此同时,当平台要求商家给予了“最惠国”待遇后,产品的销售价格将会在一定时间内被固定下来,平台与企业之间关于销售利润的分成也被固定下来。这意味着,在一段时间里,它们不需要再对价格问题进行反复的磋商、谈判,由此也会节省下一大笔成本。


其次,它可以有效地遏制所谓的“试衣间效应” (Showrooming Effect)。在现实中,大型电商平台和小型电商平台在经营策略上通常存在着较大差异。大型平台往往会以更多、更全的商品品类吸引消费者,而小型的平台则会专注于某一个或几个品类的商品,以价格优势来赢取消费者。


很多消费者会习惯于去大平台上看货、比货,然后再转到小平台购买。在这种情况下,大平台在某种意义上就成为了小平台的“试衣间”。从本质上讲,“试衣间效应”是“搭便车”行为的一种特例。如果这种效应很强,大平台就不再有动力去建设平台、组织货源。最终,消费者的福利也会受到损失。


对于这一问题,“最惠国”条款可以有效地加以解决。一旦大平台与其上的企业约定了“最惠国”条款,则企业将不会在其他平台采用更低的价格来销售商品。消费者在大平台上看,小平台上买的现象,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问题也就自然而然地消失了。


再次,“最惠国”有助于减少“敲竹杠”(Hold-up)问题,促使平台增加为销售商品而进行的“关系专用性投资”。在经营上,平台与平台上的企业具有很强的共生关系。


为了促进企业的销售,平台通常需要为企业投入一些特定的资源,例如专门训练的销售人员、专门设计的营销方案等。这些资源一经投入,就不能收回,也不能用于其他领域。换言之,这些投资是专用于与特定企业的合作的。如果在平台进行了这些投资后,企业却转而去其他平台销售,或者在自营店销售,那么平台的投入就会血本无归。


在激励理论中,企业的这种机会主义行为被称为“敲竹杠”。当预料到存在“敲竹杠”的风险时,平台就不会进行相应的投入,而这无论是对平台,还是对企业都是不利的。如果平台和企业之间签订了“最惠国”条款,这种情况就可以很好避免,平台也就有了进行关系专用性投资的积极性。


综上所述,“最惠国”条款之所以在商业实践,尤其是在平台经济条件下被广泛使用,确实有着不少理由。


“全网最低价”的阴暗面


那么,“最惠国”条款又怎么会成了反垄断关注的对象,像亚马逊这样使用“最惠国”条款的企业又为什么会受到起诉呢?原因就在于,“最惠国”条款本身是一把双刃剑,在促进竞争、改进商业效率的同时,也有很多潜在的反竞争效应。


首先,“最惠国”条款的出台可能是商家在平台的强制和胁迫之下产生的。现实中,“最惠国”条款的形成背景可能是多样的。一些“最惠国”条款可能源于平台和企业的自愿磋商,而另一些“最惠国”条款则可能来自于强势一方对弱势一方的胁迫。


以本案为例,起诉亚马逊的两位律师指出,亚马逊为了保证自己的产品在全网具有最低价格,强制在其上经营的第三方卖家提升在其他平台的价格,否则将会采用技术手段对这些商家进行制裁。由于亚马逊占据了美国零售电子商务市场一半的市场份额,第三方卖家81%至100%的收入来自亚马逊上的销售,因此当这些卖家接到亚马逊的要求时,其实别无选择。即使在主观愿望上,它们未必想实施“最惠国”策略,但在亚马逊的压力之下,也不得不做。

其次,“最惠国”可能会造成市场封锁效果。“最惠国”条款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起到限制对手的竞争策略、提升对手成本、将对手拒之于市场之外的效果。


在平台竞争的情况下,这种效果可能表现得更为明显。本来,平台就具有显著的网络外部性,这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在位者的“护城河”。在竞争中,进入者要突破在位者的优势,通常会采用更低的价格、更优的质量作为竞争手段。而当平台与企业签订了“最惠国”条款后,就意味着新进入者失去了这些策略工具,更难进入市场。


再次,“最惠国”条款可能会助长企业之间的合谋行为。微观经济学的知识告诉我们,当同一市场上的企业通过合谋来联合制定产量或价格时,将会让整个市场上的产量减少、价格上升,消费者福利受到损害。不过,在通常状况下,企业之间的合谋是不稳定的。


给定参与合谋的其他企业都遵守约定,将价格定在一个较高水平,只要其中的一家企业偷偷降低价格,就可以争取更多消费者,获得更高的利润。这种类似“囚徒困境”的情况的存在,会让合谋的参与者都有私自偏离合谋的动机,最终导致整个合谋行为的失败。


然而,“最惠国”的存在则可能干扰企业的这种私自偏离动机。一方面, “最惠国”条款会规定,企业如果给予其他消费者以更低的价格或更为优厚的交易条件,则需要对以往的消费者给予相应的待遇。这种规定会让企业通过私自降价所可能得到的获利大幅降低,客观上成为了企业履行合谋承诺的自我约束机制。


另一方面,当有“最惠国”存在时,消费者在市场上寻找价格差别的动机将会增大,这有可能成为企业履行合谋承诺的一个外部约束。


由于很多平台都是按照交易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服务费的,因此它们会有较强的激励去鼓励企业之间的合谋行为,让它们都把价格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


在这种情况下,平台与平台上的企业就可能形成“轴辐合谋”(Hub and Spoke Collusion)——企业进行横向合谋,平台则作为合谋的协调者,而平台与企业之间的“最惠国”条款就会成为达成“轴辐合谋”的重要工具。因此,这种情况下,很有可能将会导致平台的收费增加,商品的最终销售价格上升。


由于新冠疫情的影响,这次诉讼很可能会被延迟。因此,要知道亚马逊究竟会不会被处以巨额惩罚,我们或许还要等上很长时间。不过,如果我们对照上述关于“最惠国”条款的分析流程,就会发现有不少要素都对亚马逊不太有利。如果亚马逊最终败诉,应该也不会太出人意料。


需要指出的是,这次集体诉讼只是最近欧美反垄断风潮的一个缩影。可以预见,随着欧美社会矛盾的加深,公众对大企业的不满将会愈演愈烈,而这次疫情的到来,则会进一步催化这一趋势。


以亚马逊增加招聘一事为例,在美国失业急剧攀升的情况下,亚马逊的这一举措本应该是一件体现社会担当的好事,但不少媒体却对此给出了很多负面的评价。一些报道指出,这是亚马逊借着疫情扩张自己的势力,对经济实现“亚马逊化”(Amazonification),如果任其发展,将会对经济造成很大损害。很显然,在这样的公众情绪和舆论环境之下,欧美各国针对大企业的反垄断案件将会越来越多。


by 广东新西兰专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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