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15 11:26:26
据获悉,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扩散蔓延,企业和个人防疫物资采购需求急剧增长,与此同时,一些海外不法商家企图“浑水摸鱼”,利用出口商迫切希望拿订单、去库存的心理骗取货物。我国企业还须高度重视,谨防疫情下的国际经贸欺诈。
疫情下经贸欺诈的表现形式有签合同时不同意全额付款,只付少量预付款,要求收货后再付余款;货物到港后要求先提货再付款;收货后以质量存在问题拒不付款;借口如拨款需要财政审批等行政手续,要求先发货、放货,否则货到港不管;取消或推迟订单;借口人道主义要求先发货再付款;欠款过多,申请破产。此外,还有三种伎俩值得警惕。
疫情当前,国内出口企业和国外进口商当面洽谈业务十分困难,只能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联络,这就给“李鬼”冒充“李逵”创造了条件。
“李鬼”通常把自己说成是某知名买家的代理人或直接冒充知名买家,误导出口企业以为合同是和知名买家签订,付款责任落在知名买家身上。出口企业等事后被拖欠货款并向知名买家催款才发现,知名买家根本不是自己的买方,也无付款责任,而“李鬼”早已逃之夭夭。
这类骗术容易得逞的重要原因在于,国际贸易合同基本以签字为主,无需盖章,造假成本低,辨别难度大。
疫情给我国企业的复工和物流带来诸多不便,不少订单不可避免地要延迟交付,而这就成了海外不法商家恶意拒收的“正当理由”。
延迟交付的情况下,“洋骗子”会要求我国出口企业大幅降价或者由“付款赎单”改成“提货后付款”,否则威胁将拒收货物。对出口企业来说,货物被拒收会产生高额的滞港滞期费,转卖也会产生新的运费,还不一定可以顺利转卖。
贸易纠纷一直是国际贸易中的难题。从中国信保以往处理的案件来看,买家常提的贸易纠纷包括产品质量存在瑕疵、货物迟出运等,而根据美国法律,商业贸易纠纷在官方权威机构判定前很难给其中一方打上失信的标记。另一方面,出口企业如果选择应诉,会面临取证难、律师和诉讼成本高的问题,这也成为买家恶意制造贸易纠纷现象猖獗的原因。
疫情之下,出口方的履约能力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履约瑕疵也增加了不良买家逃避债务的底气。
疫情冲击下,出口企业的正常经营受到影响,急需更多订单恢复生产,但仍要提高风险意识,防范特殊形势下的新风险。针对新的国际经贸欺诈形式,建议企业做好交易伙伴的前期资信调查、信息确认、合同签订、证据留存等工作,避免遭受不应有的损失。
具体来说,企业应先资信调查再确认订单,调查资信时留心企业名称。针对新客户应进行尽职调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注册信息、经营信息、财务信息,对老客户也要进行定期审查。
严把首次交易的风险。主动向买方联系人索要营业执照、代理证明、公司网站等信息,利用资信报告等第三方调查数据,尽可能多渠道、全方位地核查买方背景,确认买方联系人的真实身份,确保贸易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同时,重视进出口合同的签署、合同条款及合同履行。一方面,企业应掌握对方详细信息,包括联系方式、公司资料、联系人、地址、在中国的合作客户、评价以及分支机构、投资情况、资产状况等。另一方面,企业应保留书面记录与交易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电子邮件、社交网络沟通记录和其他证明材料。确认对方身份时及付款之前可以与交易对象视频或者电话确认有关信息。
要求对方先付款再发货,并协商提高预付款比例。提高预付款比例既是应对贸易欺诈的最佳手段,又是疫情期间减少资金占用的最直接途径。关注协商过程中买方态度是否发生明显变化。
要求公司账户付定金。即使买方联系人定金付得很爽快,也要保持警惕。应主动要求其通过公司账户进行支付,并且备注下单合同号或发票号。
密切关注目的国疫情。目的国政府采取的疫情管控措施很可能导致买方无法提货,但仍应仔细鉴别,尤其是买方以疫情管制为由提出临时更改目的港、货发第三方的情况,应尽量避免赊销。
不轻易变更结算方式。出运后,出口商应积极跟踪物流信息,加强货款催收,不轻易变更结算方式、随意放货。
by 广东台湾海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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