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灏礼默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王沐昕表示:“在船舶扣押期间,船员的首要义务,是保证船舶的安全,切不可因为工资等问题弃船。”关于船员遇到的生活问题,他建议,船员可以要求当地的船舶代理人,为船员提供维持生命的基本伙食。如果船舶代理人拒绝履行义务,船员可以通过当地法院或公证机构,变卖船舶上的可移动财产,如燃油和工具等,用以购买伙食。他同时强调,在船长手中还持有一份船东互保协会通讯录,船长可以根据该通讯录,直接联系船东互保协会,争取他们的帮助。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伍健鸿律师也建议:“当前船员不要有抵触情绪,或采取过激行为,这样会将自己陷于更加不利的局面。”他表示,船员可以委托当地律师,按照当地的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寻求中国驻当地的外事机构给予帮助,或联系中国船员工会寻求救助。另外,印度尼西亚作为《海事劳工公约》的成员国,船员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向挂靠港口当局投诉。印尼作为成员国,应当履行公约下关于船员安置以及为船员提供社会保护的责任。
王沐昕律师介绍说,一般情况下,船东与货主间的商务纠纷,不会惊动军方。“军方介入商务纠纷,在全世界也是凤毛麟角。这主要因为1974年联合国大会上,做出了‘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该决议第三条D项规定: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攻击另一国家的陆、海、空军或商船和民航机,不论是否宣战,都构成侵略行为。”鉴于国际公法的上述规定,王沐昕律师建议,船员可以针对印尼军方的行为,向中国驻印尼大使馆投诉,请求保护中国船员。伍健鸿律师补充说:“中国公民在海外往往希望使领馆提供多种帮助,但很多其实是超出使领馆职责和能力的。比如,不能干预所在国的司法或行政行为等。”他建议,如果船员人身安全遭受损害,可以通过当地中国使领馆,寻找当地律师的帮助。
鉴于船东已经拖欠船员8个月工资,王沐昕律师认为,船员一定要通过谈判或者诉讼等途径,解决劳资纠纷。他分析说:“第一要义是辨明谁是船东,这是解决与谁谈判、抑或起诉谁的重大问题。其实船员没有必要为此事烦扰,因为在船长手中,就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该证书记载了该轮的真实船东,船员们只要复印一份在手,就会把定船东。”他进一步提醒船员,在举证时注意,根据《201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规定,船东应当将船员雇佣合同置于船上一份,所以船员们应当要求船长将此份合同复印,分发给船员。另外,还应要求船长将其持有的船舶文件复印一份,交给船员保管。这些文件包括船舶国籍证书、船东互保协会通讯录、与扣押相关的航海日志和轮机日志等。对于拖欠工资的问题,王沐昕律师建议,船员们可以从两方面着手。第一是向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船员派出机构,主张工资权利;第二是等待该轮处理完本次纠纷,回到中国港口,或者挂靠其他法制状况比较好的国家时,向法院主张“船舶优先权”。一般情况下,船员的诉讼目的都能达到预期。对于劳资纠纷,伍健鸿律师也强调,船员应当保留好相关资料作为诉讼证据。具体包括:1、劳动合同/劳务合同/上船协议/聘用合同等,以证明合同关系以及约定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内容;4、工资发放单/银行卡明细/雇佣方出具的应付营运期间船员工资欠款单等,证明拖欠工资的证据。1、双方是劳动合同关系的,需提供工伤鉴定书;劳务关系的,提供伤残等级司法鉴定意见书;伍健鸿律师还强调,优先权对于船员维权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他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海商法》的规定,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社会保险费用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这些请求可以具有船舶优先权。因此,船员工资的优先受偿的权利,是受到法律认可并保护的。
《海商法》同时规定,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海事法院可以扣押当事船舶。最后,两位律师都强调,尽管遭遇了此次事件,船员境遇艰难,但船员要切记自己的职责,不要弃船,不要采取过激行为,应坚守岗位,尽最大努力维护船舶安全,最终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与船东的劳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