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国迈入民法典时代”被刷屏无数,这部“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从方方面面规定了公民、法人、组织的权利与义务。
跨境通关有哪些相关的条文?
《民法典》第164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海关提示:报关企业作为贸易中常见的代理人,在进出口报关过程中应当按照与收发货人的代理约定开展工作。根据《关税条例》的规定,报关企业接受纳税义务人的委托,因报关企业违反规定而造成海关少征、漏征税款的,报关企业对少征或者漏征的税款、滞纳金与纳税义务人承担纳税的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67条“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表示反对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代理人与被代理人都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出口贸易方式、通关物流方式、代理费用等内容进行约定。如果一方提出以明显低于应纳税款总额进行“包税”代理的,或者要求进行“洗单”代理的,另一方应当查明情况避免误入违法陷阱。《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海关提示: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不得侵犯,特定情况下权利人行使物权需要符合法定条件。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对海关取样后准予先行提离的货物,在检验合格结论出具前,企业擅自将商品投入市场销售使用的,将被处以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